解析:
在涉及到政府采购合同时,合同的变更是被允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招标人和中标人已经签署了正式合同并开始实际执行后,若要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共识。
并且,在变更合同内容的过程中,严禁对中标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和实质性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调整。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