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结婚乃男女双方的私人事宜,家长理应尊重子女的抉择,不应蛮横介入。
然而,若孩子缺乏自主性或是能力不足,家长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指引与协助。
在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之时,双方务必全然自愿,表达真挚的心意,严禁任何一方对对方施予压迫,同样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扰婚姻进程。
因此,家长并无权强行干预子女的婚姻决策,而应尊重他们的意愿及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