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燃气公司应归属于建设与住房管理局进行统一监管。
在居民用户日常使用过程中如遇难题,可先行尝试联系并寻求燃气公司的解决方案。
若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或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所在地的建设与住房管理局进行检举投诉。
此外,市民还可向安全监察管理局进行反馈,安监局亦将对燃气公司的运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同时,如遭遇燃气公司的不合理收费情况,尚可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由于工商局拥有对市场秩序的监督权,因此对于燃气公司这一类的经营性企业,工商部门具有充分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旦发现其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