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解除关于所涉房地产的查封措施,其主要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原告方可以依法提出相应的申请来解除该项查封;
其次,被告方可通过提供等值的现金作为保证金,以此方式来达到解除查封的目的;
再次,如果原告决定撤诉并顺利完成案件审理流程,那么相应的查封措施也将自动被解除;
第四种情况,则是由法院做出判决,明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状,并且所判定的结果已正式生效。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法院通常不会主动解除相关的查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