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已办理过抵押手续的房产是可以用以清偿债务的,然而在此过程中需遵循优先偿还抵押担保之债权这一原则;
抵押物所负担之抵押债权得到妥善清偿之后,方能将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其它各类债务。
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有权进行抵押资产的处置变动。
抵押人若决定出售其名下房产,务必提前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要求售房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待抵押债权全数清偿完毕后方能转向偿付其它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