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风险代理乃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间所达成的一种特殊的委任诉讼代理关系,委托人为实现委托事项,预先并不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而是待诉讼程序终结并实际取得执行结果之后,依照执行到手的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代理人。
若诉讼失败或无法执行,代理人则无权获得任何回报;
反之,若债权得以顺利执行,被代理人将会按照事先约定的高额比例,向代理人支付相应款项。
由于此种代理方式对于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故而得名“风险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