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直接交付或者收取现金作为贿赂;
2.以各种形式的费用、红包、礼品等为媒介,进行贿赂的行为;
3.通过支付或接受有价证券来实现贿赂;
4.以实物形式实现贿赂;
5.以给予或接收回扣的方式进行贿赂;
6.在支付或接收佣金时,未如实记录,并利用佣金名义进行商业贿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