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遇到客户恶意拖欠账款不予付款的情况,以下是几种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首先,当事人可以尝试与该客户进行磋商谈判,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其次,若经过上述方式仍无法与该客户达成双方满意的共识,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请求客户立即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对于因客户违约导致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在采取法律手段之前,建议先寻找证人以证实借款关系确实存在,并准备好相关证据以证明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同时最好能要求债务人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或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还款协议;
最后,一旦成功收集到能够充分证明对方确实借过款项的关键证据,即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债务人全额偿还所欠债务;
倘若在此之后,债务人仍然拒绝还款,债权人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债务人名下的财产来抵偿所欠债务。
当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会对其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合法,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反之,若申请不符合规定,则将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