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商品预售业务,作为现行法律所明确列举的特定营业范围,对应于此,开发商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依法申请并获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此类销售活动。
若在此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按期获取并持有相应的预售许可证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开发商能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成功取得预售许可证,则该份预售合同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2)对于商品预售合同而言,其登记备案手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项手续构成了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
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事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预售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