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对于拒绝配合工程建设工作之人士,相关责任人可首先采取口头劝解及警示等方式进行处理;
若对方未能遵从纠正其不当行为,则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按照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对于妨碍施工队伍正常作业、寻求民事赔偿以及滋事扰乱秩序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者,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