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等不同类型主体而言,其有效辩护策略便是将自身的法律观点逐条明晰地阐述清晰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充分佐证这些论述。
假若原告方主动提出和解意愿,作为被告方应尽量采纳这一途径进行妥善处理。
即便最终无法实现和解,亦能借此机会为答辩方争取到更多的时间以便于后续的应对策略制定。
在整个答辩过程中,必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否则一旦裁决结果对己不利且需承担相应责任,主审法官便有理由认定答辩方的消极态度构成了恶意行为,进而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