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具体指那些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其赋予的法律效应允许在无需经过常规司法审判程序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直截了当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条款。
这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道坚实的防线,
然而,这类文书也相对较为繁琐和复杂,
因此,通常来说,仅有委托律师才能予以妥善处理,否则公证机构很可能会因无足够时间和精力去审阅这些文书,进而拒绝提供公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