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具有国家标准制定权限以及实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性质的机构,其所属员工在行使职务权利的过程中,若出现擅自将该机构所拥有的资金挪作他用,自行为己所有,或是借予他人,且达到一定金额的,如果此种情况持续三个月之久而未能偿还,亦或虽然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但是却涉及到营利活动,抑或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此类犯罪者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
然而,如果他们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或者虽然数额不大,但却拒绝返还,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