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具备实施垂直领导权的行政机关、税务机构及国家安全部门之外,市、区两级的人民政府仅可设置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该级别的人民政府全权负责行政复议事务,全面管辖涉及该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镇级政府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该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最终的复议裁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