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
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当债务人确定无法偿还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债务,保证人负连带清偿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从字面上看,一般担保比连带担保责任和风险较小,但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时,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比如借款人财产处置后仍不够偿还债务,担保人也需承担债务。因此,只要是担保就有风险。”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