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以股份制形式组成的合作企业而言,以下各项决策的制定都必须经过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才能生效:
(一)修改公司的法定名称;
(二)更改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经营领域以及主要运营场地的具体位置;
(三)对公司所属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处理;
(四)转让或者变卖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益;
(五)代表公司名义向外提供财务或法律上的担保责任;
(六)聘请非股东成员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