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尚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驾车出行,遭受执法机构查处后将会面临如下处罚: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监管人员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的行为罚款,其数额相当于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
其次,对于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正确悬挂保险标志的现象,执法部门也有权实施行政措施,包括对机动车实行扣留,责令车主/驾驶员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处以警告,或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
然而,除了惩戒性的经济处罚,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辆还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例如,未提供交强险凭证的车辆将无法顺利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俗称汽车年审;
若交强险超期脱审超过三个月,保险费率将上涨,不再享有折扣优惠;
而在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所有损失及赔偿均需车主自行承担。
关于投保交强险的相关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