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所谓的卖淫嫖娼,通常情况下指代的是两方(即男性与女性)基于物质利益交换的基础上,通过支付一定的资金或赠与财物来获得性服务的行为。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双方已经就嫖资达成了共识,但尚未实际发生性关系,这并不妨碍对其违法行为的判定。
然而,如果并未真正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视为违法情节相对轻微,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五天以内的处罚,或者是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