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经官方审批擅自实施建筑物加建工程,其行为被视为违反法律规范。
依据我国现行各项建筑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有责任遵循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工程建设,若确实需要作出变更,务必向所在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
如所提变更方案未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地将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告同级别土地管理部门,并且要公开透明。
对于那些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循法定程序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是未依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勒令停工,并要求限期整改;
如果逾期仍未纠正,则可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