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某些企业所存储的关键性信息均存于电子设备之中,那么擅自对之进行恶意删除显然是极不道德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同时应当明确的是,电脑乃为企业配置给员工用于日常办公及业务执行的工具,员工仅享有使用权而非绝对控制权,任何针对此等设备、包含但不仅限于软硬件及其内含数据的破坏行为,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与职责相关的资料理应视为公司财产,员工有权对正常工作产生的文档进行合理分类整理;
然而,若在离职之际,未经合法程序便销毁所有工作资料,无疑是未尽到离职交接责任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