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选拔具备优良道德品质与杰出才能并具备广阔发展空间的优秀干部;
(二)评选荣获市级、省级乃至国家级荣誉奖项的卓越干部;
(三)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机构及部门,急需具备一定领导力和管理经验,且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
(四)在相关单位或部门中,急需具有高学历背景以及出色工作表现的优秀人才;
(五)选拔派遣至边远山区、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且条件艰苦的地区工作满三年以上,为改善当地落后状况做出显著贡献的优秀干部;
(六)根据班子结构配置需求,选拔年轻干部、女性干部以及无党派人士担任干部职务;
(七)选拔推荐至国外或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包括党校)进行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