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法院对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实施拍卖程序之后,若经评估发现拍卖收益尚不足以全额支付欠款而同时债务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时,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继续执行该等其他财产。
然而若债务人确实无任何财产可以继续履行法定义务时,法院将会依法裁决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然而在此背景之下,债权人并非完全束手无策,他们仍然可以尝试与债务人就还款期限及方式展开友好协商,并据此达成一份具有约束力的还款协议。
最终,双方应严格按照所签署的协议内容如期履行各自的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