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通过协商方式进行问题解决。协商乃是争议双方面临自身权益处理时采取的一种方式,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实际应用。因此,协商过程应立足于自愿、平等且真实的基础之上。
2.通过行政方式解决争议问题。若争议双方未能就和解协议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调解协议产生异议,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提交至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需上报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3.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当争议双方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