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股票发行章程、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及宣传、邮寄的商品价格目录等均被视为要约邀请,其本质上是一种期望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邀请自身签订合同的表达方式。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拍卖公告应归类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