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专业技术的侦查工作称为技术侦查品类,其核心构成要素即技术侦查措施,该术语被定义为在国家相关法规框架下,由侦查机关出于侦破特定犯罪活动的需求,遵循严格审批程序而实施的具有特殊技术性质的手段。
技术侦查行为则是指运用上述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侦查行动。
其中,常见的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摄影、录像以及对邮件进行审查等一系列高度机密且专业的技术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