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您可以选择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该请求应向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
请务必在接获不予立案通知后的第七个自然日起,向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若您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第七个自然日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进行复核审查。
此外,倘若您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持有异议,您同样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