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先开发票后付款”这种行为本身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在商业领域的销售协议中,买卖双方均可根据自愿、平等和诚信等基本原则来制定和执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模式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所特有的灵活性和灵活性,尤其是在符合合同条款、双方意愿以及签署盖章要求之后,就自然具备了法律效力,既可选择先开具发票再支付款项,亦可选择先支付款项再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