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务承担乃指在原定债权债务关系之中,由第三方涉足并为原债务人负担部分或所有债务的法定行为。
此种债务承担之行为并不改变债之同一性本质,而仅仅导致第三人接纳该项债务或者以其自身身份加入到原本存在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之中,从而转变为新的债务人。
根据广为接受的学理观点,债务承担之所以具有无因性,乃是因为其与原生债权债务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