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屋所有权证被视为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威性凭证之一,然而但却无法据此得出其享有绝对证据效力的结论。
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证据应用,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可以初步推定出该证件所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实际所有权人。
然而,若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存在差异,且法院能够查实并确认确有实际出资行为存在的话,那么最终的审判结果将会以房屋的实际出资状况为依据,对实际物权进行保护,而实际物权的权利主体方能被视为真正的权利人。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