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需遵循以下前置程序:
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股东务必先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申请,请求他们代表公司启动直接诉讼。
唯有当董事会和监事会接到此项申请并明确表示无法自行履行追责职责时,股东方具备启动代表诉讼的正当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