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机构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及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侦查和起诉。
此外,同样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机构中任职的员工,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私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只要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侦查和起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并且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