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下列几种情形下,相关案件材料将会被移送至特定部门进行处理: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在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并应依法由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受理及严肃查处的案件,或者经过党纪、政纪处理后仍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将相关案件资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委(党组)立案审查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需要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者在党纪处理之后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将立案材料、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以及涉案人员的个人交代材料等一并移送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最后,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相关材料时,应严格遵循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
在相互交接相关案件材料时,必须以正式方式办理移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