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罪犯展现出主动退赃的意愿且能够实现全额退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将其量刑尺度降低30%。
同时,若罪犯能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后者的谅解,则根据犯罪类型、赔偿金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可适度减轻基准刑罚的40%以下。
进一步来看,即使罪犯采取了积极赔偿措施而未能赢得受害者的谅解,其基准刑罚也可在原有基础上相应地减少3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案例中,无论罪犯是否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只要得到了后者的谅解,都可以在基准刑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20%以下。
然而,对于诸如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