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之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该罪侵犯之客体范围广泛,主要涉及的是公有财产所有权,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亦损害到了国家的财政管理系统。
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所直接侵害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虽然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会自然地占据并部分甚至全部获取利益。
然而,所有权包含着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四项相互关联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
因此,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无疑也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本罪所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公款。
这不仅涵盖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而且也包括了在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及存储过程中私人所有的货币。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作个人用途,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主体身份特殊,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此处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保持一致。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却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意图在于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然而,其主观特性仅仅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计划日后予以归还。
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因人而异,各不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