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时,应当直接将法律文件送到对应的接收对象手中。
如果接收对象为自然人,如若当事人本人无法亲自接收,可由其同住的成年人亲属代为签署。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类型的接收方,则应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如果接收对象拥有诉讼代理人,那么也可以将法律文件交给代理人进行签收。
另外,如果接收对象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那么就应该将法律文件送给代收人进行签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