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程序不合法应该怎么处理?
送达程序不合法应该采取一定的补救的方式,使得送达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它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将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它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由于该种送达方式适用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在家但拒绝接收或者虽接收但拒绝签字,因此应注意在受送达人并不在家时万不可适用此送达方式,而且必须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2名以上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见证。
公告送达。它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仅在其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它是作为一种兜底的送达方式而存在的,适用的范围较窄,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程序。一般要求在受送达人住所、报纸、网站等张贴或登载执法决定内容,满60 日即视为送达。
二、关于送达期限规定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执法决定送达给受送达人,但是,是否未依照该规定在7日内送达执法决定就一定程序违法,虽然如此规定,但这仅仅是倡导性规定,法律并未对违反要求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规定执法决定必须在何时送达实无必要,因为无论在7日内送达还是7日后送达,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均是从送达之日起开始。另外,向当事人送达执法决定,其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就执法决定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因此,重点不在于执法决定何时送达,只要能实现送达目的,即使作出7日后送达亦是可行的。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是需要送达相关的材料的,不管是送达什么种类的材料,在程序方面都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如果送达的程序不合法,那么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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