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在充分了解和核查该房地产项目已经获得了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应依据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并颁布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该开发商签署正式的预售合同。
其次,在预售合同达成并生效以后,务必亲手将其提交或者授权他人代表房地产开发商,将其送往当地的市或区级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若发现存在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手续不全,交易中心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
而对于符合规定且手续完备的,交易中心则会严格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同时也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前来领取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
最后,当开发商完成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并成功获取房产证之后,他们将与购房者共同向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以便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预售期间,若开发商需要对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某些事项进行变更,例如建筑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变更等等,都必须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因为补充合同也是预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必须将其一并提供给交易中心。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