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重要层面上,两种制度并无本质差别。
然而,二者之间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要求注册资本须在成立之初即全部缴纳完毕;
而实缴制却恰恰要求如此。
换言之,认缴制并不等同于无需缴纳,其核心原则在于出资人需依照公司章程所载明的时间和金额自行履行出资义务,但实缴情况已不再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申报登记。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也被称为认缴制,其核心理念在于在设立公司时,将确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为一定期间内分期缴纳,无需在初始阶段便一次性缴足。
对于那些初期创业且资金相对匮乏的人士而言,这种制度改革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为他们无需一开始便投入大量资金,只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出资即可。
实缴制则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示的注册资本数额与银行验资账户中的实际资金数量必须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