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案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进行分案审理,即:
存在依法应当移送管辖处理的法定事由;
涉及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审理的事项;
因现有的犯罪嫌疑证据尚不足以满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需待进一步侦查确认后再行处理;
同时案被告人中部分已经满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而另一部分尚未达到此要求的;
在同案被告人均已被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其中一方在逃,无法到案接受审判的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