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针对损失的确定工作往往需要涉事责任人亲自到场参与。
然而,倘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全面承担赔偿责任,则责任人可以不必出席现场。
但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肇事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都需指派代表参与其中,只有在确认其对指定的汽车维修服务提供商或修理厂商定损结果予以认可之后,方可进行汽车修复作业。
若无此步骤,受害一方擅自开始修车,那么另一方或其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怀疑修理厂商涉及过度维修、设备更换等问题,从而对维修费用提出异议,这无疑将带来诸多困扰和不便。
因此,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我们建议在进行任何维修前,先前往物价部门进行损失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