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法院在宣判时并未义务通知被告人家属。
然而,除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案例外,在开庭审理所有刑事案件之前,法院都不会提前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相关信息。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决定即刻开始审判之后,需要开展如下几项重要任务:
首先,确定由哪些法官共同参与合议庭的组建;
其次,需要将检察机关所提交的起诉书副本最晚应在庭审日期前10天送达给被告人本人;
然后,再将开庭的具体时间以及地点在开庭日期前3天通知检察机关;
接着,对涉案的各方当事人进行传唤,同时还需要通知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师及翻译人员等相关人员,这些传票和通知书也需最晚于开庭日期前3天送达到位;
最后,针对那些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在开庭日期前3天预先对于案件的主题、被告人的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