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行为能否纳入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之观点》这一权威性文件中已明确阐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并非专属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备被纳入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资格。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亦明确指出,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持有异议,则有权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