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前置的优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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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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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诉前司法鉴定对提升审判质效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2、减少法院收案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3、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4、诉前司法鉴定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诉前鉴定相比,更能保障鉴定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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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证据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目前司法鉴定在诉中处理的情况比较多,这样会增加诉讼时间,延长办案时间。如今一些地方尝试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放到诉前处理,这样做是非常有好处的。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前置的优点是什么?下面小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前置的优点是什么?

1、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诉前司法鉴定对提升审判质效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1)大大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司法鉴定程序在诉讼之前完成,减少了案件在诉讼中的流转、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材料的质证等扣除审限的程序,从而大大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

(2)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和简易程序适用率。

2、减少法院收案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经过诉前司法鉴定程序,很多案件如果当事人在诉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这样既减少了法院收案数,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案件主审法官不需要参与处理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有利于保持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的中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司法公信力。另外,诉前司法鉴定结果对原告确定诉讼标的额有很大的影响,原告可以依据鉴定结论计算出赔偿数额,不会无根据的抬高诉讼标的额、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4、诉前司法鉴定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诉前鉴定相比,更能保障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实践中,有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案件,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可能是伪造的。而诉前司法鉴定,法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这样更能保障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从而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

二、诉前司法鉴定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般来讲,以下案件可以考虑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到诉前进行: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5、保险合同纠纷;

6、其他涉及到身体权损害赔偿的案件。

而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案件,涉及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报表审计,为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一般不适宜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到诉前进行。

综上所述,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前置,可以帮助当事人节约诉讼时间,有利于交通事故案件更快的处理好。对于法院来说,也可以大大缩短审理周期,减轻法院的负担。对于缓解交通事故纠纷,也是有一定帮助的。除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医疗损害纠纷、工伤保险纠纷等都适用于司法鉴定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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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前置的优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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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二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故而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的费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给留置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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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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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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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市场也会使估计股份价格方便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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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上市可以帮助公司提高其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2)投资者会根据好坏两方面的消息才做出决定。
二、从另外一方面看股票上市也会给对公司带来缺点:
1. 失去隐秘性
(1)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时就必须公开披露,并且此后也必须不断将公司的最新情况进行通报。
(2)失去隐密性的结果是公司此时可能不得不停止对有关人员支付红利或减薪。

2. 管理人员的灵活性受到限制
(1)公司一旦公开上市,那就意味着管理人员放弃了他们原先所享有的一部分行动自由。
(2)股东通过公司效益、股票价格等等来衡量管理人员的成绩。
3. 上市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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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优先权的区别,船舶的优先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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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区别主要有: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2)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多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船舶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并办理船舶抵押登记。
(4)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而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则可以通过占有人和抵押权人单行使实现。
(5)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艘船上设有这三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
(6)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而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其次联系主要有:
(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具有船舶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
(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3)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
(4)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其他内容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是《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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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的范围。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
(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
(一)、
(二)、
(三)、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
(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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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工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临时工主要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要求成为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转换对象。根据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转换有关文件规定,劳动关系转换对象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经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的)。而当事人虽说是1981年进入建筑公司的,但如果没办理相关招用手续的话,性质也应该是临时工,按照政策规定,不属于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转换对象范围。但是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男性未超过60周岁、女性未超过50周岁的,根据《劳动法》,可按工作年限领取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是要求享受奖金、福利待遇的问题。根据《劳动法》,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劳动者的工资与企业协商决定,工资中已包含了奖金、福利等。但是企业应该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不管他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如果当事人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三是要求享受双休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问题。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在同企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在有效期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啥,安置房税收优惠怎么算
[律师回复] 2011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专家的解读。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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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什么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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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分工的优点与缺点?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分工的优点与缺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分工的优点是:  
1、专业化分工,可提高劳动熟练程度,节约劳动转换时间,节约培训成本。因为,反复操作可以精于某项技巧,减少工作转换次数;分工使人专于一行,可避免反复支出培训费用。  
2、减少劳动监督成本。分工程度较高时,个人责任清楚,工作内容简单,易监督,监督成本相应较低。相反,分工程度低,单个工人从事劳动内容复杂,监督难度加大,监督成本上升。  劳动分工的缺点是:  劳动环境和劳动成本的不利影响  对劳动环境的影响:高度分工使工作变得单调,工作易疲劳,易导致工作效率下降,职工还会对工作环境、企业产生厌恶和敌对的情绪,合作意愿下降。与丰富有趣的工作相比,单调的工作意味着较恶化的工作环境,职工为同等劳动付出的代价相应增加。  对劳动成本的影响:劳动条件较差的企业,
①需要付给工人更高的工资,才能有效地吸收工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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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分工的优点与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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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少劳动监督成本。分工程度较高时,个人责任清楚,工作内容简单,易监督,监督成本相应较低。相反,分工程度低,单个工人从事劳动内容复杂,监督难度加大,监督成本上升。  劳动分工的缺点是:  劳动环境和劳动成本的不利影响  对劳动环境的影响:高度分工使工作变得单调,工作易疲劳,易导致工作效率下降,职工还会对工作环境、企业产生厌恶和敌对的情绪,合作意愿下降。与丰富有趣的工作相比,单调的工作意味着较恶化的工作环境,职工为同等劳动付出的代价相应增加。  对劳动成本的影响:劳动条件较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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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少劳动监督成本。分工程度较高时,个人责任清楚,工作内容简单,易监督,监督成本相应较低。相反,分工程度低,单个工人从事劳动内容复杂,监督难度加大,监督成本上升。  劳动分工的缺点是:  劳动环境和劳动成本的不利影响  对劳动环境的影响:高度分工使工作变得单调,工作易疲劳,易导致工作效率下降,职工还会对工作环境、企业产生厌恶和敌对的情绪,合作意愿下降。与丰富有趣的工作相比,单调的工作意味着较恶化的工作环境,职工为同等劳动付出的代价相应增加。  对劳动成本的影响:劳动条件较差的企业,
①需要付给工人更高的工资,才能有效地吸收工人就业;
②很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在人力资本积累上受到损失。  对工人和企业应变能力的不利影响  高度分工,降低了工人对整个生产过程之间关系的了解,应变和自动协调能力下降。这样有两个坏处。一是损失工作时间,二是增加管理人员。高度分工影响个人应变能力,也会导致企业整体应变能力下降。  对劳资关系的不利影响  高度分工容易造成对企业中下层员工不利的分配关系。对于以最大利润为目标的企业来说,是否可取,要视外部环境——市场条件而定。
劳动分工的优点与缺点?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分工的优点与缺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分工的优点是:  
1、专业化分工,可提高劳动熟练程度,节约劳动转换时间,节约培训成本。因为,反复操作可以精于某项技巧,减少工作转换次数;分工使人专于一行,可避免反复支出培训费用。  
2、减少劳动监督成本。分工程度较高时,个人责任清楚,工作内容简单,易监督,监督成本相应较低。相反,分工程度低,单个工人从事劳动内容复杂,监督难度加大,监督成本上升。  劳动分工的缺点是:  劳动环境和劳动成本的不利影响  对劳动环境的影响:高度分工使工作变得单调,工作易疲劳,易导致工作效率下降,职工还会对工作环境、企业产生厌恶和敌对的情绪,合作意愿下降。与丰富有趣的工作相比,单调的工作意味着较恶化的工作环境,职工为同等劳动付出的代价相应增加。  对劳动成本的影响:劳动条件较差的企业,
①需要付给工人更高的工资,才能有效地吸收工人就业;
②很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在人力资本积累上受到损失。  对工人和企业应变能力的不利影响  高度分工,降低了工人对整个生产过程之间关系的了解,应变和自动协调能力下降。这样有两个坏处。一是损失工作时间,二是增加管理人员。高度分工影响个人应变能力,也会导致企业整体应变能力下降。  对劳资关系的不利影响  高度分工容易造成对企业中下层员工不利的分配关系。对于以最大利润为目标的企业来说,是否可取,要视外部环境——市场条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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