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若人民法院启动了对财产的正式查封程序,其中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情况,那么针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两年时限,而对于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则不得超过三年。
具体到房产这一类不动产来说,其查封期限同样受到此项法律约束,不得超过三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查封房产期限的申请,且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但是,无论何种情况下,延长后的查封房产期限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即延长后的查封房产期限仍不得超过三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