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二十类未被纳入司法冻结范围的账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及备付金;
社会保障基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国库的库款;
工会经费的专项账户;
信托财产;
旅游行业的质保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信用证开具时的保证金;
各类信用卡的账户;
以及已经由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企业所持有的存款;
政府财产的经费账户;
空难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赔偿金;
党费;
特种存款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