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有当事人或涉及此事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某项执行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有权向负责执行的相应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异议声明。
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在接到书面异议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发现理由充分,则会做出裁定,撤销或纠正该执行行为;
反之,若理由不足,则会作出裁定,驳回该异议。
对于法院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