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前购买房产且在婚后由父母负责还款,此种情况下并不应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一对恋人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父母为他们双方购置房屋提供的资金援助,理应默认为是对自家孩子个人的无偿赠予,除非这笔赠款在父母方面有明确的表述,即这是一份给予小两口双方的赠礼。
若在当事人步入婚姻生活之后,父母再次为他们购置房屋提供资金支持,那么就需要按照事先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如果并未有任何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那么这部分资金就会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归他们共同拥有。
此外,第三条规定指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将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