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争议发生后,相关方应
首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2.在提出申请时,应递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
3.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若判定其具备受理资格,将予以及时受理并会向投诉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反之,若判定其不具备受理资格,则需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同时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