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仲裁专属性管辖的若干规则如下:
首先是特殊地域管辖的原则,换言之,即使被告并不在我国境内拥有固定住所,若其所签署的合约标的物,亦或是代表机构或其履行义务的地点都处于我国境内,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便可由我们国家相应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其次,专属管辖的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具体表现为,凡是涉及到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方面的纠纷,都应由我国的法院直接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