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和解的方式,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将拍卖、变卖抵押物所获得的款项作为优先受偿,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分歧难以弥合,往往无法就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达成共识。
因此,不得不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具体实施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应
首先考虑采用拍卖的方式。
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仍未能成功,则可采取变卖、抵债等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